第条犯罪嫌疑、被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接受处罚,认罪认罚,以获得依法从处罚权利。
理。
第条对于列形之,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己经追究,应当撤销案件,或者***,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列形,追究刑事责任:微、效、特赦、告诉、:畏罪***)()节(显著)微,(危害),认为犯罪;(显著微,危害)()超过诉讼效;(犯罪己过追诉效期限;)(过追诉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特赦免除)()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犯罪,没告诉或者撤回告诉;(告诉才处理)()犯罪嫌疑、被告;(追诉对象)()其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其)《华民共国刑事诉讼法》通过。
(第次修正,第次修正,第次修正(:修改使正确))目录(编章节,为量)编:(P,量:籍按照容划分单位,于“章”)章:(P***,量:用于分章节文。
“章节”:名,文章组成部分,通常本分为若干章,章又分为若干节)节:(P***,量:用于分段事物文章)第编总则(章:原则管辖回避、辩护证据措施、附民期其)任务基本原则(第条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法律监督。
第条犯罪嫌疑、被告供述罪,承认指控,接受处罚,以依法从处理。
)第编案、侦查提起公诉第章案第章侦查(第节般规定第节讯问第节询问第节检查第节搜查第节查封第节鉴定第节技侦第节通缉第节终结第节检察院)第章提起公诉第编审判第章审判组织第章第审程序(第节公诉案件第节自诉案件第节简易程序第节速裁程序)第章第审程序第章***复核程序第章审判监督程序第编执第编特殊程序第章未成程序第章解程序第章缺席审判程序第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第章精神病制医疗程序附则(P:附规定面补充性条文):(第条)军队、警、监狱